更新时间: 2024-06-14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
5.2.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5.2.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5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5.2.3高位消防水箱可采用热浸锌镀锌钢板、钢筋混凝土、不锈钢板等建造。
5.2.4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2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其他地区宜设置在室内,当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
3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5.2.5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5.2.6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2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4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3高位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
4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5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9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10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11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6.1.9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3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6.1.13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分析比较多种系统的可靠性,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当采用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但高位消防水池无法满足上部楼层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上部楼层应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该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根据该系统供水高度确定,且不应小于18m3。
6.2.3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3,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
8.1.2下列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
3采用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
8.2.3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根据系统在供水时,可能的**运行压力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水泵吸水口**静水压力之和;
11.0.4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11.0.7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3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084-2017)
10.1.2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与消火栓系统合用高位消防水箱,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974的要求。
10.3.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系统**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时,系统应设置增压稳压设施,增压稳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974的规定。
10.3.4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出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0mm。
11.0.1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11.0.2预作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